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居民张婷实名举报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县级市)人民法院办人情案,同案不同判。张婷称合同纠纷双方的合同履约地不在四川,而且合同纠纷中的被告户籍所在地也不在四川绵竹市,因原告曹吉的好朋友在绵竹市法院工作,他为了到绵竹市法院起诉,从金坛人民法院撤诉后随即到四川绵竹法院起诉。曹吉还闪电般把自己的户口办到绵竹市,绵竹市法院遂以原告户籍地为四川绵竹为由迅速立案。在张婷已经履约支付原告合同钱款的前提下,绵竹市法院仍把张婷视为被执行人,错把张婷名下资产执行拍卖,侵犯张婷合法权益。
四川省同类型案例证明,被告之一诉讼当事人完全履约后,法院不再将其列为被执行人,法院有同案同判的规定,但四川绵竹法院为办人情案,公然违反规定,强行拍卖划转张婷财产,至今拒不退还属于张婷的合法财产的行为涉嫌违法。张婷多次向绵竹法院和相关领导反映问题,但都无人理睬。
最高法院关于同案同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中,该办法旨在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以确保类似案件在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上的一致性。以下是相关要点:
制定背景:统一法律适用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法律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必然要求。
类案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包括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缺乏明确裁判规则的案件等。类案检索的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等。
专业法官会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研究解决跨部门的法律适用分歧或跨领域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创新了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通过审判委员会法律适用问题决议等形式,提高裁判规则指引的及时性和便捷性。
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明确建设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案例数据库的要求,提升科技应用水平,解决法官检索到无效类案信息过多等问题。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规范类案检索、加强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创新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等方式,实现同案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
律师勾结法官办人情案的行为通常指的是律师与法官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行贿、利益输送、权力滥用等,影响司法公正,以谋取个人或他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职业道德,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众对法律体系的信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行贿受贿:律师向法官行贿,以获得对案件的有利判决;法官接受律师的贿赂,违背司法公正。
利益输送:律师与法官之间通过其他形式的利益交换,如提供职务便利、分享案件收益等,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权力滥用:法官利用职权,指示或影响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行为,以达到个人目的。
不正当接触:律师与法官在非工作场合或非工作时间进行接触,讨论案件细节,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
伪造证据或文件:律师伪造证据或法律文件,以获得对案件的有利结果;法官对此知情并予以容忍或协助。
泄露机密信息:法官向律师泄露案件机密信息,使律师在案件中占据不公平优势。
律师勾结法官办人情案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律师和法官的职业伦理,也构成了对法律公正的严重破坏。对于此类行为,法律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包括刑事处罚和职业纪律处分等,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张婷多次向绵竹市法院领导反映情况,院长及沈副院长不理不睬,绵竹法院领导涉嫌违法。法院院长拒不纠正错案的行为可能构成渎职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法院院长有法定职责纠正错案,如果院长因为担心得罪同事或其他原因而不履行这一职责,可能会被视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久闻四川一些地方法院为了“创收”,违规“引进”域外案件,旨在收取诉讼服务费,这种变相创收的行为严重破坏司法公正和公信,应引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中央纪委监委的重视。
张婷多次向绵竹市法院主审法官、副院长沈黎反映情况得不到回应,国媒网致函绵竹法院院长周畅,截止发稿之时,末获该院长任何信息。绵竹市法院院长涉嫌行政不作为,法院院长拒不纠正错案的行为可能构成渎职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法院院长有法定职责纠正错案,如果院长因为担心得罪同事或其他原因而不履行这一职责,可能会被视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久闻四川一些地方法院为了“创收”,违规“引进”域外案件,旨在收取诉讼服务费。这种变相创收的行为严重破坏司法公正和公信,应引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中央纪委监委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