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数千万由行贿人代管为何被判犯罪既遂?

2022-02-07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马玉鹏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简称判决书),披露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马玉鹏受贿案的诸多细节。


判决书中提到,马玉鹏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超6700万元,全部为茅台酒经销商所送,利益往来主要涉及茅台酒经营及签批零售茅台酒、增加茅台酒供应量等事项,其中单笔受贿金额最高超27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马玉鹏,男,1966年6月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销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2019年5月被留置,同年11月被刑拘并逮捕。


2020年3月,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就马玉鹏受贿案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玉鹏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总经理以及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陈某军、杜某杰等25人在茅台酒经营及签批零售茅台酒、增加茅台酒供应量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陈某军、杜某杰等25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722.949249万元。



据悉,在受贿过程中,马玉鹏已经在有意识地规避风险。他担心经手资金数额过大被查出问题,就让行贿人代为保管其中的3700余万元贿款,例如经销商陈某军曾向其行贿2314万元,其中64万元为现金、250万元为银行转账,另外2000万元由陈某军代为保管。


对此,马玉鹏供述称,根据双方约定,由他签字批茅台零售酒给陈某军,陈某军销售获利后和其平分利润。2016年11月左右,马玉鹏觉得陈某军拿现金或通过银行打款等方式都不太好,为规避调查,他和陈某军说,以后经其签字批的酒,销售获利之后该拿给他的钱先由陈某军保管,要用钱的时候再说。


马玉鹏还称,2018年5月左右,二儿子马某鸣在深圳某公司上班,主要从事基金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为帮助马某鸣提升工作业绩,2018年6、7月,他介绍陈某军和另一名茅台酒经销商王某德购买基金产品。陈、王二人一起到马某鸣所在公司考察,之后陈某军出资2000万元购买基金产品,其中1000万元为陈某军自行出资,另1000万元为征得马玉鹏同意后代为保管的部分贿款。此外,王某德也出资1000万元购买该基金产品。



马玉鹏收受的另一笔大额贿赂来自茅台酒经销商杜某杰及其妻子蔡某。


判决书介绍,2017、2018年间,马玉鹏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杜某杰、蔡某夫妇在签批零售茅台酒方面谋取利益,杜某杰承诺给予2730万元,后马玉鹏安排杜某杰和蔡某代为保管。


杜某杰证言显示,2017年6月,他和马玉鹏约定,请马玉鹏签些批条销售,赚得的利润对半分,马玉鹏表示同意。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经马玉鹏签批批条,杜某杰销售获利总计5460万元,按照事先承诺要拿出2730万元给马玉鹏。2018年下半年,杜某杰提出要把钱给马玉鹏和他的前妻刘某,马、刘二人都说不急用钱,先放在杜某杰这里保管,等需要用的时候再告诉他。


马玉鹏供述称,作为茅台酒销售公司总经理,他知道和杜某杰之间的2700多万元往来是违纪违法的,如果自己或亲属账上突然增加这么大金额的钱,担心一旦有人调查不安全。马玉鹏认为,现金不好存放,放在杜某杰那里是最安全的。再加上当时家里确实没有什么大的开支,暂时不需要用钱,杜某杰生意上也需要用钱,所以就告诉杜某杰,有多少钱都放在他们那里保管。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玉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马玉鹏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绝大部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所提的马玉鹏“未从陈某军、杜某杰处实际取得的3730万元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军、杜某杰分别与马玉鹏约定,由马玉鹏签批茅台酒给二人,二人获利后与马玉鹏平分利润,后二人亦实际获利,并按照约定要分利润给马玉鹏。马玉鹏担心经手资金数额过大被查出问题,故明确提出由二人代为保管,此时双方已对行受贿款项的支配形成合意,与行贿人将贿赂款给马玉鹏后,马玉鹏又转交行贿人代为保管并无本质区别,已达成犯罪既遂状态,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021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玉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8日至2032年11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