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冰墩墩”“谷爱凌”商标被宣告无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2-02-15

近年来,一些人蹭热点抢注商标的行为引起大众的反感,如新冠疫情发生后有人立刻抢注“火神山”“雷神山”,近期随着北京冬奥会的热度而引发关注的“冰墩墩”“谷爱凌”等也被人抢注,这种蹭热点抢注商标的行为如同切不掉的毒瘤一样令人生厌。

 

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对正在申请的“冰墩墩”“谷爱凌”等429件商标予以驳回;对已经注册的“雪墩墩”“谷爱凌”等43件商标宣告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多次对正处于申请中的恶意抢注商标予以驳回。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部分已获注册的商标,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据悉,此类“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的情形并不常见,而此次已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无疑彰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恶意将公众人物抢注为商标的零容忍态度。

 

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截至2022年2月8日,中国商标局官网中共有29件“谷爱凌”商标申请。其中11件“谷爱凌”商标此前已获得注册。

 

在2019年6月7日全国媒体大量报道谷爱凌入籍中国、有望冲击冬奥金牌几日之后,陆续有人申请“谷爱凌”商标。其中一个叫“张帅”的人,于2019年6月10日在13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了“谷爱凌”商标,随后11个“谷爱凌”商标获得注册。

 

对此,多名知识产权专家认为,这是一种明显恶意的商标抢注行为。有律师分析称,若这11件“谷爱凌”商标推向市场,将会造成很不良的社会影响。因为消费者很可能造成误认,可能出于对谷爱凌的热爱、认可,而误购“谷爱凌”牌商品或服务,实际上该商品或服务根本与谷爱凌无关,也没有得到其本人的授权。

 

根据《商标法》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对张帅已注册的11个“谷爱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通告称,2019年以来,少数企业、自然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等冬奥热词进行恶意抢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坚决打击,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 “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将一如既往地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对包括冬奥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在内的奥运热词进行严格保护,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无效宣告的43件商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正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商标局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法律逻辑为授权予该项权利的行政机关,同样有权力剥夺该项权利。”

 

实际上,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如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绝对理由”,有两种途径可以宣告无效:一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宣告,二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该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项规定也被称为不予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在先权利”即包括姓名权。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谷爱凌或其他奥运健儿本人也可以依据“相对理由”,以姓名权为在先权利为由请求宣告无效。

 

律师还指出,无论是谷爱凌本人或是社会公众,以“绝对理由”或是“相对理由”对于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予以无效宣告,均要经过申请、送达、交换证据、答辩、评审、裁决等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不仅耗费的时间长,申请人也增加了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或律师的费用。实际上,权利人提出商标无效的难度,远远超过抢注的难度和成本,并导致大量的恶意抢注行为的存在。

 

遏制抢注行为的发生,需要公权力的主动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类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无疑对打击商标抢注具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