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市原副市长陈勋获刑12年

2022-02-22 2月21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陈勋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20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赃款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勋利用担任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北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梁某玲、罗某强、陈某光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征地拆迁、园区企业购地建厂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所送钱款共计1801.4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陈勋家属积极退出部分赃款,还代为预缴部分罚金;陈勋知罪、悔罪,认罪认罚。综上,陈勋行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勋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亲属等到庭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