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吃播大白鲨已被警方控制或面临刑罚

2022-08-01

近年来,随着视频产业的快速发展,不少网红挖空心思用各种出格的行为来吸引眼球。近日,就有一则“四川网红吃鲨鱼”的视频引发热议。


前几天,名叫“提子”的美食网红博主拍摄水煮鲨鱼和烧烤鲨鱼的视频火爆网络。视频中,“提子”称呼该鲨鱼为“大货”,还将鲨鱼切分水煮及烧烤。视频画面中,标注了“人工养殖可食用”字样。



随后有科普博主反映,这条鲨鱼是国际濒危野生动物噬人鲨,相当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该网红否认,表示是自己购买的可食用的尖齿鲨,而非保护动物。“网红疑用濒危大白鲨做美食”该事件也在争议声中迅速登上热搜。


8月1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方面证实,涉事鲨鱼确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噬人鲨,俗称大白鲨。目前,大白鲨不存在人工养殖。

四川南充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表示,大白鲨是网红“提子”从京东上购买的,目前正在联系司法检测部门,检测大白鲨到底是幼体还是成体,评定其价值。与此同时,四川南充警方也认定,网红“提子”视频中的鲨鱼确是噬人鲨,来源于福建沿海,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相关人员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了解,涉事博主“提子”在快手平台拥有780余万粉丝,目前,其在抖音、快手平台的账号均已被封禁,内容被清空。



有律师表示,购买者很有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没有认识到收购对象是濒危野生动物,则没有犯罪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据悉,噬人鲨(又称大白鲨)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属于二级保护动物,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进一步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因此购买噬人鲨用于食用的行为符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律师也表示,如果只是食用者而非购买者,单从吃播行为出发,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该事件中备受关注的一点在于,网红提子是从京东上网购得到大白鲨的。在知乎等各大平台,不少科普博主认为,无论如何获得大白鲨,都肯定是非法渠道,背后不排除有黑色产业链。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