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官李建平一审获死刑

2022-09-28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一审被判死刑,该案在2019年被称为“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涉案金额30亿余元。



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5.77亿余元。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此外,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赵文远(已判刑)长期交往、关系密切、相互勾结;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所得中部分用于赌博或转移境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李建平一人犯数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2018年9月李建平被查,2019年8月被双开。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1年2月披露,自2011年3月至2018年9月被通报,李建平担任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7年之久。那些年,从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承揽工程收受钱物开始,到后来穷尽所能将手中权力充分变现,金额从几万、几十万,逐渐增加到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亿,李建平胃口越来越大,欲望的闸门一旦打开就覆水难收。即使曾与他共事的经开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白海泉在2014年被调查,李建平都没有一丝警醒,依然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

作为经开区一把手,李建平不仅把下属企业当成自己的“钱袋子”和“提款机”,还借他人之名注册公司而自己实际操控,以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为了扰乱监管视线,李建平以某酒店服务员王某、敖某和社会人员徐某三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法人为王某,但真实老板是李建平。更为荒唐的是,在初选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长时,李建平竟然用“石头剪刀布”的方式解决,第一名董事长、第二名总经理、第三名监事长。

调查发现,李建平随意设置大大小小的空壳公司数十家,其中既有明面上的总公司,也有掩人耳目的一级、二级、三级子公司。在他直接策划和授意下,这些公司相互揽项目、做生意,大量国有资金在其间频繁流动、暗度陈仓,最后被挪作他用,意图“钱生钱”。

从简单的权钱交易,到成立空壳公司骗取国有资金,李建平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达到30亿余元。据李建平供述,除部分钱款用于赌博外,其余大多被用于购买收藏名家字画、古玩玉器、黄金珠宝、名贵手表,以及大量中外名酒,其酒窖中收藏的各类名酒达数万瓶。

“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经反复梳理,经开区国有企业总资产账面价值为232亿元,评估实际价值为157.77亿元,较账面价值相差74.23亿元。”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办案人员透露,李建平案危害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经济建设方面,给经开区造成巨额损失,就在被留置前夕,还妄想将2亿多元资金转走;

——政治生态方面,涉嫌违规进人862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经开区大行其道,其本人虽被查处,但“遗毒”仍在;

——营商环境方面,公平竞争荡然无存,李建平看准的项目一路绿灯,没看准的项目即使明显有收益也不许上马。

李建平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他的专横霸道、嚣张跋扈,让这个作为自治区首府发展重要引擎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元气大伤、濒临破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