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可监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撤销职责

2022-10-10 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行政机关以形式审查为由不依法履行撤销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依法予以监督。

10月10日,最高检以“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为主题发布第八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其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受到关注。

案情显示,2017年10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名义提交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其中在《分公司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申明栏有“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申请分公司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等字样,并显示有“建设集团”印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显示有“建设集团”印章。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材料依法进行了形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同日作出《分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2018年7月,建设集团发现集团名下多出一个“分公司”,经联系,案涉分公司负责人称,其从自称建设集团工作人员处取得授权,并获得全套注册登记材料。建设集团认为“分公司”授权材料系伪造,“分公司”则表示自己以授权材料登记设立的公司合法。双方发生纠纷,并均向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其后,建设集团多次申请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但被拒绝。

2019年7月3日,建设集团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局撤销非法注册的分公司。法院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依法核准登记,已尽到审查义务,并无不当。建设集团认为“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建设集团”的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等系伪造,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判决驳回建设集团的诉讼请求。

此后,建设集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建设集团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查明,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于2020年7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唐某”签名笔迹与唐某本人提供的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够证明案涉分公司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建设集团有注册登记分公司的意思表示,或曾参与该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本案判决确有错误,遂于2022年4月22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最高检介绍,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进行会商。会商认为:案涉分公司应予撤销,但因该公司登记地范围内公司登记职能划归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应当由该局依法撤销设立登记。2022年6月21日,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对案涉分公司依法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决定。

最高检在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近年来出现少数人员恶意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案件,损害了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对于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行政机关以形式审查为由不依法履行撤销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监督。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公司是否系恶意登记,应当结合全案事实,着重审查相关分公司设立人与总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