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向诈骗分子出售银行卡后挂失取现被判盗窃罪
2023-02-14
出售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证原件“四件套”给诈骗分子后,想通过挂失银行卡再补办新卡“黑”掉账户里的钱,反而套牢了自己。近日,经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各并处罚金1万元。
2020年9月,王某收到许久没联系的老李(另案处理)发来的一条消息:“我这边需要一张银行卡,卖给我可以赚3000元。”王某按照老李的要求,把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证原件“四件套”卖给了老李,收到了3000元的报酬。王某心里清楚,老李拿他的银行卡大概率是用于网络赌博洗钱,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想,他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查账,得知银行卡状态已经异常。
2021年初,老李再次找上王某,提出让他介绍身边的人办理银行卡转卖。此时,王某有了个大胆的想法:老李那边的钱来路不正,中途被拦截了他们也不敢报警,不如来个“黑吃黑”。于是,王某找来朋友吴某,将自己的主意告诉对方:一旦银行卡有钱进账,就通过挂失再补办银行卡的方式把钱取出来。两人商量好后,把银行卡等“四件套”卖给了老李。
随后,吴某持续关注着银行卡的余额变化情况,自2021年1月10日开始,卡里不断有钱转进来。吴某赶紧把这个消息告诉了王某,两人赶到银行挂失补办银行卡,想把卡中的78万余元取出来占为己有,却发现该卡已被司法机关冻结,无法取现。随着老李所涉犯罪行为案发,公安机关根据钱款流向很快抓获了王某和吴某。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吴某的行为同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盗窃罪,由于他们在卖卡前就产生了占有卡内资金的想法,卖卡是为了后续挂失补办银行卡从而达到取现的目的,前面的行为被后续行为所吸收,尽管两人没有拿到钱,但这种行为应当综合定性为盗窃罪。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