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上这些行为属于违法

2023-03-09 “隐婚隐育”构成欺诈吗?不算!

2020年6月,陈某入职天津一公司,在应聘入职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时,她虚报了婚育情况,后公司以陈某提供虚假材料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陈某认为,她隐瞒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并无告知公司的义务,公司信息采集表中存在多处与劳动合同无任何关联的个人隐私问题,其内容不合法,作为劳动者有权予以回避,即使未如实说明也不能认定构成欺诈。

起初,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又提起诉讼。法院一审、终审均认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课堂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其中提到,用人单位不得就生育问题对女职工进行限制,即便是怀孕女职工,也不得对其录用条件进行限制。女职工怀孕既是个人隐私,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内容。

因此, 即便女职工没有告知甚至是隐瞒怀孕的事实,也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但若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确实不适合怀孕女职工(如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质场所作业、高空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等),且在招聘时不是基于性别歧视等原因, 明确告知了岗位特殊性及不适合怀孕女职工的岗位要求,则应聘者应如实告知是否怀孕。如果在此情形下应聘者未告知真实情况,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产假期内被辞退?违法!

罗女士是深圳某物流公司的跟单操作员。2020年罗女士怀孕待产,产假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12月16日。

2020年12月11日,物流公司以没有空缺职位、人员已满为由,告知她无需返岗。罗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遂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物流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9900元,并支付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12月16日的产假期间工资差额27206元。

龙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物流公司以人员已满为由,无法继续为原告罗某提供工作岗位,属于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而当时原告 罗某仍处于产假期内,故应认定被告物流公司解雇原告罗女士违法。最后,法院支持了罗女士的诉求。

法律课堂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 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不招女性?盘问婚育情况?违法!


案例A
梁女士前往某酒楼应聘厨房学徒一职,酒楼表示厨房学徒已经招满,故没有安排梁女士面试。不久后,该酒楼又发布相同职位的招聘广告,并明确要求应聘者为“男性”。梁女士再次应聘,酒楼工作人员多次表示“厨房学徒不要女性”“公司规定不招女工,具备厨师证也不行”等等。梁女士以该酒楼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酒楼在发布招聘广告和实际招聘过程中,一直未对梁女士的能力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梁女士的性别为由多次拒绝其应聘,拒绝给予其平等的面试机会。法院认定该酒楼存在性别歧视行为,侵犯了梁女士的就业平等权,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责任。

案件B

今年将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李同学说,在求职中过程中一些企业要求其填写“婚姻状况”,有的甚至要求填写配偶姓名、结婚时间、子女姓名等。有一家互联网企业的HR还“盘问”了她至少5分钟未来婚育规划。对此,李同学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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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总则及各分章中均强调 妇女在各方面均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 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 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异性同事爱讲黄段子?算性骚扰!

小吕是一家酒店后厨的员工,因工作期间长期遭受厨师长杜某骚扰,产生精神焦虑、抑郁等严重后果,她请求法院判决杜某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查阅派出所询问笔录,酒店其他员工评价杜某,“聊天爱说黄段子”,“爱开玩笑,有时候开玩笑开得有点重”。杜某也承认,“人多时我可能说过黄段子”。综合小吕报警、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小吕关于曾受到杜某性骚扰的主张存在高度可能性, 法院推定杜某的行为侵犯了小吕的人格尊严,小吕最终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律课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 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