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控人行贿超千万助涉黑组织形成保护伞获死缓

2023-03-30 行贿、涉黑犯罪相交织,通过行贿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保护伞”,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3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陈某某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入选。

男子行贿超千万帮助涉黑组织形成“保护伞”

案情显示,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08年至2018年,陈某某多次给予时任某市某镇镇长陈某军(已判决)、某市某镇党委书记陈某阵(已判决)、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黎某某(已判决)财物折合共计458.35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以帮助其在承揽工程项目、违规流转土地及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逃避刑事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2008年至2019年,陈某某多次给予时任某市党委主要领导的司机麦某(已判决)财物折合共计458.57万余元。陈某某在麦某的帮助下,利用某市党委主要领导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某县发展改革委主任许某等人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0年至2011年,陈某某多次给予时任某市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熊某某(已判决)钱款共计200万元,以帮助其实际控制的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高检介绍,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犯罪,经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7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某某涉嫌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海南省三亚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9日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于10月22日将本案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17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

2021年7月2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元。与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行贿、涉黑犯罪相交织,检察机关提从重处罚量刑建议

最高检表示,本案中,陈某某犯罪性质恶劣、影响重大,且一人犯数罪,分别由不同地方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调查、侦查,且办案时间、阶段存在不同。为保证案件衔接顺畅,监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全案的统筹指导,就案件调查、侦查工作进度及司法管辖等事项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

最高检提到,该案办理过程中,监察机关以陈某某涉嫌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行贿罪中,陈某某向麦某行贿的犯罪事实定性可能不准确,向监察机关提出意见。

此后,监察机关经补证,查明麦某是时任某市主要领导的专职司机,系与国家机关签订劳务合同的聘用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工作职责也不属于从事公务;麦某主要利用与领导的密切关系以及领导司机的特殊身份,直接或通过该领导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帮助陈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获取不正当利益。检察机关经与监察机关沟通,认定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起诉后得到审判机关判决的确认。

此外,检察机关综合考虑陈某某行贿类犯罪与涉黑犯罪之间的关系,认为其行贿行为谋取的利益,既有为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经济来源,也有帮助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逃避法律追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等情形,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予以严惩,依法向审判机关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并获审判机关判决支持。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办理行贿案件和关联案件过程中,应当统筹确定司法管辖。注重审查不同类型行贿犯罪的区别,检察机关拟改变定性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办理行贿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行贿犯罪与涉黑犯罪相交织,通过行贿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保护伞”的,要坚决予以严惩。检察机关应综合考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所涉领域、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等情况,依法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