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案:对被告人张家慧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张家慧1965年1月生于重庆市万州区。2019年5月31日,时任海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张家慧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被海南省监委留置;同年11月30日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
2020年6月17日,张家慧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媒体获得的一审判决书厚达158页,对张家慧所涉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三罪的被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进行了详细罗列,其中受贿罪部分长达114页。
一审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张家慧利用担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党组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相关法官打招呼等方式,为案件请托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丈夫刘远生、外甥刘磊(均另案处理)非法收受张阜等37人财物共计4375万元人民币。这些款项被用于张家慧家庭开支及刘远生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开发等方面。
一审判决书详尽地披露了行贿人名单及细节,这些信息对公众尚是首次公开。据媒体统计发现,37个行贿人里律师高达18人,其他则为涉诉的企业主或一般当事人。
这些行贿人行贿的数额多则五、六百万,少则数一、二十万,行贿的主要目的是请托张家慧在与行贿人相关的案件中向法院打招呼或给予关照,以便做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
该判决书还披露,张家慧到案后,如实坦白了省监委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省监委未掌握的其他大部分受贿事实。案件办理过程中,张家慧积极退缴赃款3275万余元,并表示愿意继续退缴其余非法所得。张家慧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对张家慧被指控的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来源:国媒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