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3年多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虚假理财案迎来终审判决。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原行长张颖和副行长肖野的一审、二审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显示,维持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张颖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肖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上诉人肖野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9万元。
2017年4月,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因百余名投资人在该支行购买的约30亿理财产品系支行行长张颖等人伪造的风险事件,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2017年4月18日,民生银行证实,该行发现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有涉嫌违法行为,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裁判文书显示,自2013年以来,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原行长张颖以高息为诱饵,通过肖野、李亚慧、王晓红等员工,诱骗刘鸿发等147人签订虚假的理财产品购买协议及转让协议,并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钱款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中,骗取钱款共计27.46亿余元。其间,张颖还指使航天桥支行员工何蕊私刻航天桥支行业务专用章,加盖在假合同上。
上述钱款被张颖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奢侈品及支付其个人承诺的高额利息等,部分涉案款物已被冻结、扣押或查封。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原副行长肖野明知张颖转让虚假的理财产品,仍帮助张颖向被害人推销虚假的理财产品,在虚假理财产品转让协议上伪造出让人签名,加盖张颖指使航天桥支行员工何蕊(已判刑)伪造的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公章。
2017年4月12日,张颖接受民生银行调查期间,张颖、肖野指示航天桥支行员工删除张颖、肖野、航天桥支行员工电脑中涉及虚假理财产品的相关内容数据,转移张颖、肖野处的虚假理财合同、销售记录和伪造的储蓄业务公章。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张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肖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三)责令张颖退赔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张颖和肖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颖、肖野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同时上诉人张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张颖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故仅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颖、肖野虽都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情节,但考虑二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各自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时不宜对张颖从轻处罚,对肖野可酌予从轻处罚。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6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撤销第二项;上诉人肖野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9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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