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岁末,又到一年一度年会季,为了搞气氛、鼓士气,许多公司会设抽奖环节。职工小李就在公司年会上中了11万大奖。然而,开心事却成了糟心事,还因此与公司闹上法庭,因为公司反悔了。
小李于2017年8月入职某通讯设备公司担任前台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春节前夕,公司举办年会,除了本公司全体员工参加外,还邀请了公司的部分供应商。年会抽奖环节中,小李抽中110000元现金大奖,公司高层人员当场向其颁发了奖券。事后,公司向小李支付了20300元,但拒绝支付剩余部分。
2018年4月,小李从公司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剩余奖金,未获支持。她不服,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小李诉称,公司年会设立抽奖,奖金奖品的性质属于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年终福利,无论哪个员工抽中,公司都有义务足额支付。
公司辩称,该笔奖金面向的群体是参加年会的所有人员,除了本公司员工,还包括与会的供应商,因此,该笔奖金属于公司赠与,系无偿合同,公司可以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撤销该赠与行为。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般而言,企业给员工提供的福利分为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两种类型,前者如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后者如各类奖金、各种补贴等。非法定福利,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提供的福利,企业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可以按人头提供,也可以按职务高低、工龄长短提供,还可以以射幸方式提供。企业在年终晚会上设立抽奖环节,是企业为了活跃现场气氛而与到场人员的互动活动,是向员工提供非法定福利的方式之一。对于中奖者,企业负有兑现相应的奖金奖品的义务。
法律认为,中奖行为属于射幸行为,所谓射幸,即“侥幸”,俗称“碰运气”,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其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比如购买商业意外保险、购买福利彩票等。如前述,法律并不禁止企业以射幸方式向员工提供非法定福利,据此,射幸行为并不影响该项福利的定性,员工中奖后,企业应依约兑现。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本案中,小李所获得的奖金来自中奖,在其中奖之前,该奖金是否会被小李抽中,存在不确定性,并非事先已经确定企业将奖金无偿给予小李。因此,企业所称赠与合同不能成立,企业无权撤销。
综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小李支付奖金差额89700元。
公司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