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高空抛酒瓶、玻璃杯致人重伤被告人获刑10年
2024-04-02
4月2日,最高法发布5起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故意从高空向公共场所连续抛掷酒瓶和玻璃杯致人重伤、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0年的案例。
据最高法披露,2017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晨受老乡邀请,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21楼房屋内饮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系重庆市某中学的操场。当日18时许,李某晨因心情不好,故意将一个空啤酒瓶从客厅阳台丢到楼下操场上,啤酒瓶掉落到学校操场上后破碎,碎片反弹到正在学校操场上锻炼的一名学生后背上。数分钟后,李某晨又将一个带手柄玻璃杯从客厅阳台丢到楼下操场上,玻璃杯砸中正在学校操场上锻炼的学生叶某某(被害人,13岁)头部,致叶某某头部严重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此后,被告人李某晨被提起公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晨从建筑物高层上先后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危险性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相当,可能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并实际造成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李某晨明知从21楼高层住房高空抛物是一种危险行为,且在抛掷啤酒瓶时已经看见楼下系学校操场、有学生正在操场上锻炼,为发泄情绪不计后果将空啤酒瓶和玻璃杯扔下,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具有故意心态,行为客观上存在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李某晨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于2018年2月1日作出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晨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李某晨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认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抛物场所、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高空抛物罪。该条第2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在个别情况下,行为人故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连续抛掷重物等物品,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