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10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旭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旭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扣押在办案机关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陈旭利用担任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南通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江苏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职务提拔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822万元。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陈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少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旭,男,1965年02月生,汉族,江苏射阳人,198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江苏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宣传处副处长、处长;江苏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总队长;江苏省公安厅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总队(地铁公交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南通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南通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江苏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等职。
2023年10月,据江苏省纪委监委消息:江苏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苏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免去陈旭的省公安厅副厅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