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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5/11/04 12:35:5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Q
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Q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但劳动者还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劳动关系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按《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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