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从重惩处“保健品坑老”犯罪,打击校园 “五毛食品”
2021-12-31
近年来,不良商家用高价保健品坑骗老年人的现象频现,婴幼儿奶粉检出禁用香料事件时有发生,为保护“一老一小”食品安全问题,12月31日,两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该群体食品安全作出规定。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安翱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解释》对婴幼儿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特殊机构,以及“保健品坑老”行为均作出相应规定,并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安翱表示,针对婴幼儿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解释》明确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解释》针对特殊机构场所也作出了规定,安翱介绍,中小学校园周边往往成为“五毛食品”泛滥的重灾区。这些食品往往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甚至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质。同时,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安翱称,此外,《解释》还针对“保健品坑老”行为作出了规定。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过“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夸大疗效”等花样繁多的手段,虚构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疗效,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牟取暴利。此类“保健品坑老”案件频发,犯罪性质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有效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