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放火试图自杀也触刑

2022-01-20 陕西宁夏两男子因生活压力产生轻生念头,在家中放火试图自杀,最终都因放火罪获刑。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披露了两起放火罪的经过,这两名男子均被“判三缓四”。

其中,宁夏这起案件发生在2020年12月9日,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惠农区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9日16时许,时年55岁的男子杨某在其朋友家饮酒后回到惠农区某廉租房小区家中,因生活压力产生自杀念头,于是用打火机点燃茶几上铺的塑料纸。

火势蔓延至沙发后,杨某又将高度数白酒泼洒到沙发上助燃,致使火势蔓延烧毁屋内茶几和沙发。之后,杨某在楼道里叫喊,群众闻声报警,消防人员及时赶到将火扑灭。经认定,其客厅内过火面积1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明知现场有人报警而在原地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居民楼内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之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他认为,火势蔓延后被告人杨某自行拨打“119”报警,敲门通知邻居撤离,无伤害他人的故意,使消防官兵及时赶到将火扑灭,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劳动教养制度已经于2013年11月15日被废止,杨某曾于1986年接受劳动教养不应当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与此同时,杨某放火的原因是因为生活压力想自杀,其放火行为致使自己房屋客厅内的沙发、茶几等家具烧毁,未造成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身体状况等,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惠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烧毁财物,危害公安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某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等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均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2021年12月20日,杨某被判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另一起放火自杀案发生在陕西洛南县,案发时间为2021年7月。洛南县检察院于2021年12月22日向洛南县法院提起公诉。

洛南县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1日17时许,37岁的被告人赵某因常年患病自感生活无望而产生轻生念头,遂用未熄灭的烟蒂将自家存放麦草的柴房点燃引起大火,企图自杀未遂,后经周围群众合力扑救大火被全部扑灭。大火致柴房被烧毁,附近一核桃树枝被烧焦。

洛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因病产生轻生念头,点燃自家柴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被告人赵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法院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观点,予以采纳。

2021年12月30日,洛南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