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公司售假冒星巴克商标被判赔超两千万
2022-01-27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所销售的速溶咖啡因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涉案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724万余元,被无锡中院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72万元。
2018年2月,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市场有假冒“星巴克”品牌咖啡。经查,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销售的“星巴克”咖啡为假冒产品。
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信息,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某为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张某(在逃)以每件人民币180元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正品每件800元,每件20盒,每盒4条)的价格,将21304件假冒速溶咖啡(每件20盒,每盒5条)销售给被告单位双善公司,销售金额383万余元。
被告人百益公司负责人邓某与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明知百益公司没有“星巴克”公司授权,为便于假冒咖啡销往商业超市,伪造了百益公司许可双善公司销售“星巴克”咖啡的授权文书。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甄某、张某等人以双善公司名义从邓某处购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后,使用伪造的授权文书,以双善公司名义将19264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给无锡、杭州、汕头、乌鲁木齐等全国18个省份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724万余元。
2019年,新吴区检察院对双善公司及相关人员提起公诉。2019年12月6日,刑事判决生效,法院判定双善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以罚金320万元,双善公司的实控人陈某、法定代表人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个月,分别处以罚金200万元。
据了解,刑事判决生效后,江苏省消保委提起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双善公司的售假行为构成“欺诈”,主张承担涉案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无锡中院认为,双善公司的行为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江苏消保委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相应权利。相关刑事判决认定双善公司销售的假冒金额为724万余元,现江苏消保委要求双善公司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即217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无锡中院判令,双善公司在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