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省临汾中院微信公号1月30日消息,1月25日,临汾中院依法对被告人秦志洲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16项罪名,判处秦志洲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据悉,秦志洲曾担任山西运城中院办公室主任、副处级审判员、绛县副县长、新绛县委副书记、闻喜县县委副书记等职。落网前,秦志洲已调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任。
自2014年开始,当地网上对秦志洲的举报就密集出现,至少5名企业主对秦志洲等人实名举报。举报者称,秦志洲通过幕后操控,成为一些企业的债权人,再以债务逾期等理由,利用社会人员强占煤矿、企业。
据临汾中院上述消息,2006年,秦志洲指使他人纠集20余人,强行霸占他人煤矿,并安排人员驻矿看护,后又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持砍刀、棍棒在煤矿周边寻衅滋事,砍伤无辜村民。至此以秦志洲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通报称,秦志洲为攫取经济利益,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20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组织假借帮扶或以承诺办理贷款的名义,多次对多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导致企业停产停业、工人失业,经济损失惨重;为获取房地产开发用地,纠集组织成员实施串通竞拍行为;为树立组织非法权威,纠集组织成员多次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殴打村民、损毁财物;多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司印章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出售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产,偷逃税款;多次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制作虚假材料向公安机关控告。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山西省乡宁县等地的部分企业、企业周边村民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窝藏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秦志洲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庆九等其余14名组织成员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