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私自外出染新冠涉罪被立案
2022-05-20
针对郑州大学女生私自外出染新冠被公安立案一事,律师界人士提醒,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像这种“小问题”引发“大错误”的情况非常多,轻则被拘留、罚款,重则可能会被判刑。
近日,郑州大学音乐学院一女生在学校封闭管理期间私自外出并与男友约会,感染新冠被立案一事引发大众关注。
据了解,5月6日,郑州大学发布了《关于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紧急通告》。通告中表示,5月5日,郑州大学南校区一名学生在发热门诊就诊时,核酸检测结果异常。
通告中提到的王某某是郑州大学南校区音乐学院2021级学生,2022年05月1日下午4点,曾与同校男友从郑州大学南校区金水河西侧闸口外出。5月5日凌晨3点左右,该学子出现发热状况,早上7时左右醒来后温度正常。中午13时左右,因宿舍开空调,自觉发热,前往郑大五附院发热门诊就诊,17:30时新冠病毒核酸初筛为阳性。男方暂时未确诊。
五一期间,郑州大学已经不允许私自外出。该名女生5月3号的核酸检测结果为其室友冒名顶替。经流调,确诊女生于5月4日公布的其他感染者(第29号感染者)存在行程交集。
另据郑州二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依法处理的情况通报》显示,病例王某某等4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已分别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立案侦查。
根据我国《刑法》的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其客观行为必须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即造成了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感染甲类传染病或者具有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染甲类传染病的具体危险。”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分析认为,王某某的违法行为,不仅使自身感染上了“新冠”,而且造成社会面传播的严重风险,其行为已经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也认为,在如今疫情影响的大环境下,如果行为人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的相关措施,在流调中隐瞒情况,对疫情防控造成严重影响的,极有可能就会构成上述犯罪。
胡永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将面临如何处罚,还要观察后续的事态发展,比如是否存在传染他人的情况,其行为造成多少人被集中隔离等等,这些都会成为量刑的关键因素,“如果未引起病毒进一步传播,也未造成大面积的人员被隔离,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如果造成新冠病毒传播,以及造成大面积人员被隔离,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永平提醒,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像这种“小问题”引发“大错误”的情况还是非常多的。比如,平时出入公共场所时不戴口罩、不主动扫码、不测体温,拒绝做核酸检测等,“一旦涉及疫情,轻则被拘留、罚款,重则可能会被判处刑罚,遭受牢狱之苦”。
李娜也呼吁,疫情当下,防控措施需要每个人共同维系,不能为了一己私欲就不管不顾,最终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