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张罚单,揭开了一起长达13年的农信社员工非法对外高息揽储案件。
6月27日,辽宁朝阳银保监分局披露的罚单显示,邹利军对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诈骗案件负直接责任,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与此同时,黄金玉因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对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发放贷款负直接责任,被处以警告处分。
2020年12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邹利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邹利军退赔三名受害人合计1362.47万元;随案移送印章60个,依法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邹利军提出上诉。2021年3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三名受害人分别与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也在2021年12月宣判,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对三名受害人赔偿相应损失。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邹利军在任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十家子信用社员工期间,以承诺给付高于银行利率及需要完成揽储任务为由,介绍邻居郑某、赵某1、赵某2母女三人在凌源市家子信用社存股金,郑某母女三人信以为真,通过上诉人邹利军分别开立了三个股金账户,而后上诉人邹利军每年以帮助三人存股金及计算利息为由,多次骗取三人钱款3869715.7元。
邹利军将每次自三人处骗取的钱款数额及谎称给付的利息数额分别填入三人名下的股金证上,实际却将所骗得的钱款据为己有。自2005年至2018年,邹利军陆续返还给三被害人224.5万元,邹利军骗得郑某母女三人合计人民币1624715.70元。
2020年1月3日因郑某母女三人催要钱款,邹利军遂以取钱及计算利息为由将三人的股金证骗走。2020年1月13日,邹利军告知郑某等人股金证被单位收回。郑某等人发现被骗后,遂于2020年1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利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惩处。
在三名受害人与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案件中,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因原告向被告所属的信用社储蓄而引发财产损害赔偿事件的发生,故本案应属于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认为,股金证作为被告单位对认缴股金的社员签发的记载股金的证明,是社员所有权凭证和利益分配的依据,作为被告单位应严格管理,妥善保管已经作废弃用的股金证,被告称原告所持有的股金证早已不再使用,已更换为机打式凭证,但对于原告当时所持有的股金证却未能及时收回并妥善处理,导致邹利军借履职期间持此作废的股金证非法对外高息揽储,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而原告之所以将案涉款项交付给邹利军代办,与之前双方多次从事股金证存取的事实和邹利军所具有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身份密切相关联,因此被告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这种过错是邹利军诈骗得逞的重要原因,被告应对邹利军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自行承担部分责任问题,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应明知邹利军所承诺的利率明显超过同期银行正常存款利率,对此,原告为追逐高息,而对邹利军经办的股金证记载的身份证号不符、支付利息均为邹利军个人账号向其转账等面临的风险问题,持轻信放任之态度,均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进一步促成了邹利军诈骗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自己经济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