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披露了兰州银行原监事长李玉峰向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行贿细节。
杨明基于2020年12月被查,彼时已退休2年。公开信息显示,杨明基出生于1958年8月,甘肃金塔县人,在央行系统任职近20年,其中任职时间最长的是在央行兰州中心支行(1995年9月至2012年3月),担任领导职务超过12年,随后出任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副董事长。
值得一提的是,李玉峰对杨明基的行贿行为均在杨明基就职央行兰州中心支行期间。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玉峰自1996年至2012年期间,直接或帮助他人多次向杨明基行贿共计290.1608万元。其中118万元为直接给予杨明基现金,20万元为帮助他人向杨明基行贿现金,152.1608万元为为杨明基之女杨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及税费。
裁判文书披露的李玉峰行贿罪犯罪事实共10项。其中,李玉峰直接为获得杨明基在金融业务及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关照的事实占9项。还有一项为帮助他人行贿:2008年9月,李玉峰为感谢杨明基为其朋友曹某介绍的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室内装修工程,在杨明基办公室帮助曹某将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送给杨明基。
杨明基贪腐案已于2021年11月在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其中,公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1996年至2018年,杨明基利用担任央行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央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局长、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3030.4408万元、1万美元。
兰州城市合作银行于1997年6月注册成立。1998年5月更名为兰州市商业银行。2008年6月18日兰州市商业银行更名为兰州银行。
裁判文书显示,李玉峰出生于1962年9月12日,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兰州银行原监事长。因涉嫌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兰州市西固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1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从李玉峰的履历来看,他的职业经历均在兰州银行。1993年至1997年任兰州市德隆城市信用社主任,1998年任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行长,2005年任兰州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兼德隆支行行长,2007年5月28日任兰州市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10年6月23日任兰州银行副行长,2017年10月13日任兰州银行监事长。
除了行贿杨明基,李玉峰在担任德隆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庆盛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某办理项目贷款提供便利,于2006年12月帮助该公司贷款6180万元。2008年1月至2月,袁某为感谢李玉峰的帮助,分三次给予李玉峰感谢费共计240万元。李玉峰收受上述款项后,将其中152.1608万元用于支付杨明基为其女儿杨某购买的房屋首付款及税费,剩余87.8392万元用于自购房及日常开支。
上述收受的240万元已全部退缴,其中向监察机关退缴87.8392万元、向审判机关退缴152.1608万元。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认为,李玉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帮助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杨明基290.160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李玉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李玉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所有行贿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变更后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玉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7年7月17日止。)二、退缴到案的违法所得240万元(其中87.8392万元未随案移送、152.1608万元已缴纳至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