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离职后原单位拒付年终奖怎么办?
2022-07-07
用人单位不为提前离职的员工支付年终奖怎么办?最高法近日发布的一则指导案例显示,一企业员工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单位因拒不支付年终奖,被法院判付13.8万元。
案例显示,房玥于2011年1月在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工作,后由于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房玥所任职的岗位被取消。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房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房玥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大都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但公司称,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年终奖。
一审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大都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房玥支付2017年8月-1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2500元;房玥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房玥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大都会公司支付房玥2017年8月-1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2500元的判决,并判决大都会公司支付房玥2017年度年终奖税前人民币138600元。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大都会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房玥在大都会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房玥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房玥在大都会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玥在2017年度已在大都会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大都会公司未举证房玥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房玥在该年度为大都会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大都会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大都会公司关于房玥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房玥诉求大都会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