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凸显相关法律修改刻不容缓
2019-11-01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极端未成年人杀人案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前有12岁的湖南男孩弑母案,后有13岁的大连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
这两个极端杀人案中的男孩都因为是未成年人而免于刑责,而大连杀害女童案中的男孩还明确表示:虽然我杀了人,但是因为年龄原因我不用负刑责!
言语中既无悔意也无对生命的敬畏,甚至还有几分对公众和法律的挑衅。
而这样恶劣的杀人案最后的处理结果,竟然是这个男孩被收容管教三年。
这个处理结果令全社会为之愕然。
这不得不让人们都去思考一个问题:未成年人杀人到底该如何进行惩戒?
面对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及时修订惩处条款,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且不论现在的未成年人在心理和身体等各方面,都比几十年前更为早熟,仅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本意出发,这部法律应该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伤害的法律,是保障未成年人相关权益的法律,而不是类似杀人案件中对未成年施害者的保护法。
如果在发生了未成年人杀人案之后,用法律来保障施害者免受法律的惩罚,不仅是本末倒置,有违法治精神,而且对于受害方而言,也完全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根据犯罪心理学家的研究,有一部分人被称之为“天生犯罪人”,即这一类人基本上属于无法教化的那一部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惯犯”,这类犯罪分子即使获刑,在刑释之后仍然会继续犯罪,本着对其他无辜生命负责任的态度,对于这类人应该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联系到大连杀害女童案,虽然我们无法确定案件中的男孩就是个“天生犯罪人”,但是他事后的表现确实令人不能接受,正如很多网友所说,杀人后还镇定自如的跑去女童父母处假装打探消息,这么恶劣的杀人者如不进行严惩,难道非要等到他再多伤害几个人再进行惩罚吗?遵纪守法者的生命更应受到保护!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大连杀害女童案中的男孩不仅身体强壮,且身高已超过1.7米,这个身高完全与成年男子无异,如果这样体格的男孩实施犯罪行为,恐怕很多成年女性都未必能与之抗衡。近年来,连儿童乘车免票的身高都在作调整,《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做修改的时候,应该将未成年人犯罪者的身高也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惩戒手段确实释放了一些错误的信号,让一些未成年人误以为杀人放火都没关系,这种观点十分危险,会让一部分未成年人有恃无恐、知法犯法,也会给社会埋下不安全的隐患。
我国正在大力建设法治社会,所谓法治,就应该奖惩分明,让所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接受相应的惩罚,才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另一方面,应该把法治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中,让全体国民从小就开始接受法治教育,学法懂法才能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胜于亡羊补牢。
来源:国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