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过去了,14岁刑责年龄线该不该降?
2019-11-01
目前正在热映的电影《少年的你》聚焦校园欺凌话题,电影中校园欺凌给孩子造成的伤害直观展现,直击人心。
在日前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时隔7年首度“大修”,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如何避免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保护“小坏人”的专门法律?
最低刑事责任是不是有必要降低?
我们一起来听听委员们怎么说?
全国政协委员鲁晓明
确定刑责年龄应结合
未成年人心理发展规律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要在多种法益之间平衡。刑法虽有惩罚功能,但教育与预防亦不可忽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家庭的不当培养、学校的极端思想教育、社会不良习气都可能使未成年人走上狂妄自大、鄙视他人利益、无视规则的道路。故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宜一罚了之。
然而,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关涉犯罪未成年人利益,受害人利益之保护通过惩罚犯罪行为人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及防止蓄意利用刑事责任减免规则逃避责任都是刑法应予考虑的重要问题。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发育年龄不断提前,未成年人犯罪亦呈现低龄化趋势,一味地以年龄作为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面临种种考验,建立平衡多种法益的、科学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涉及心理学、犯罪学等专业问题,其变动应十分慎重。法律是理性的结晶,为防止因个别社会事件所致的情绪左右立法,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应结合未成年人心理发展规律,在广泛调研和案件大数据分析结果的基础上科学确定。
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施杰
可不降年龄,但可有条件地剥夺未成年人的刑罚豁免权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
纵观全世界,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大体上是与国际接轨的。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均为14周岁。英国对刑事责任年龄保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未满10周岁的儿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0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儿童被推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进行反驳。美国有30多个州没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而是采用通过检方提交证据来证明其心智是否成熟来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极端事件,仅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扩大刑事犯罪打击范围,无异于将社会承担的教育、引导作用由越轨未成年人一力承担。同时,保持现行法律规定不变,将14岁以下少年与刑罚完全隔离,可能也已无法适应现实,一定程度上甚至会被某些犯罪集团所利用。如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盗窃,使14周岁这一分界线成为犯罪分子的避风港。因此,我国可以借鉴英美两国的模式,在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对少数极端严重暴力犯罪可以有条件地剥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刑罚豁免权。同时,在程序上,也可以参照成年人犯罪进入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模式,在这期间可以将未成年人的羁押场所从看守所、监狱等分离开来,待成年之后再转入监狱等实施改造。
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
单纯降低刑责年龄未必能有效减少少年犯罪案件发生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
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不承担刑事责任,即便其犯罪情节恶劣,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虽然儿童犯罪问题亟须社会立法解决,但单纯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是划定标准较难;二是未必能有效减少少年犯罪案件的发生,还需要结合收容教养等一系列处罚措施进行惩戒和教育。
来源: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