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追回百余万公共收益

2022-09-09

居民小区的临时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大多是笔“糊涂账”,物业公司很少将收益分发给业主。江苏南通市某小区物业公司撤场时业主较真了——业委会代表业主要求物业公司交割小区经营收入、临时停车费。该物业拒绝,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追索。


9月9日,据南通崇川区法院消息,该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主公共收益137.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物业公司上诉,南通中院近日进行二审,鉴于物业公司也认可了一审判决,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对一审判决支持的返还款项达成分期支付协议。



2012年9月至2021年2月,某物业公司一直为南通某小区提供服务。在服务合同到期前,物业公司将提供服务期间的多种经营收入、临时停车费收入进行了审计并公示。去年2月底撤场后却迟迟未将上述收入交接给小区业委会,后者根据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在扣除经营成本基础上,向物业公司追索小区公共收益13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内的停车费及其他经营收入,例如楼道、电梯内广告收入等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理应将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收入交付给业主,现其逾期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小区停车费和多种经营收入金额196.5万元,被告有权扣除合理成本。今年5月,崇川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追索公共收益137.5万元的诉求。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另外,《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也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其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承办法官还表示,现实中,业主对于具体收入的金额等很难知晓,也很少有物业将这部分收益分发给业主,小区公共收益往往成了一笔“糊涂账”。为此,除了物业公司应当主动作为,业主或者业委会也要督促好物业公司及时对收入进行年度审计或公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