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久侦不结致民营企业无法进行正常民事诉讼程序,最高检建议,检察机关应加大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监督力度。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呈递增趋势,为更好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11月16日,最高检发布了第三批检察机关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某商贸公司申请撤案监督案”受到关注。
案情显示,2014年,尹某某、黄某某挂靠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承包施工安徽省合肥市某建材厂住宅项目。此后,尹某某、黄某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就某建材厂住宅项目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某商贸公司向该项目供应钢材。
在钢材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尹某某、黄某某向某商贸公司预付钢材款387万元,但该款项中的337万元在某商贸公司收款后又被实际施工人尹某某、黄某某以项目部急需资金为名要求退回,用于上述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使用。
2019年初,某建设公司和某商贸公司在对账过程中就上述337万元是否作为已付钢材款发生争议。同年1月18日,某建设公司向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简称两江分局)报案。同年3月12日,两江分局以某建设公司被合同诈骗案刑事立案。
上述典型案例介绍,2019年4月,某商贸公司起诉至合肥市某区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本息1200余万元,合肥市某区法院以公安机关已对某建设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为由,驳回了某商贸公司的起诉。某商贸公司不服两江分局的立案决定,请求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撤案。2021年5月31日,该案被交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北区检察院)办理。
据最高检介绍,渝北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案后,经对原案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两江分局说明立案理由,同时,考虑到涉案企业为民营企业,处理结果可能关系到该企业的正常运转,遂跨部门组建了控告申诉部门与刑检部门共同参与的办案小组,协同办理本案。
检察机关查明,某商贸公司系成立于2014年,主要从事钢材、建材销售,销售额年均6000余万元。某商贸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的民事起诉被法院驳回后,某商贸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的情况。
检察机关还查明,两江分局在立案后2年内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直至2021年4月才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通过讯问同案人尹某某、黄某某、某商贸公司相关负责人,已查清337万元钢材款的性质、去向等相关事实,证实某商贸公司没有参与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存在应当撤案而未撤案的情形。经查证,某商贸公司未参与合同诈骗,两江分局立案后二年内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未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及时撤销案件。2021年7月28日,渝北区检察院向两江分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其撤销某建设公司被合同诈骗案。此后,两江分局撤销该案。
最高检在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检察机关要加大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的监督力度,提升办案效率。本案中,渝北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交办案件线索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了线索审查、证据搜集、汇报请示等工作,经审查发现因该案长期久侦不结致使申诉单位无法进行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存在“挂案”情形。经审查后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帮助涉案企业从刑事诉讼中尽快脱离,为企业讨要欠款扫清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