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因无落款时间被判无效

2022-11-28 一张字条遗嘱,引发了一场亲人之间的官司。

在自杀之前,身患重病的王奎留下了字条:“将我的全部遗产留给我妹。”王奎死后,妹妹将哥哥名下银行卡里的160多万元转走交给母亲。而王奎的遗孀夏莲和儿子没得到遗产,于是夏莲向法院起诉了小姑和公婆。

王奎的遗产,应该归谁所有?11月25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披露了此案的案情及审理过程。

根据法院披露的信息,王奎在自杀前留下了三张字条,其中一张交待了财产处理的后事,上面写着:“因为得了不治之症,所以先走一步,对不起!我很累,我很难受!我的全部遗产留给我妹。”

王奎的妹妹认为,哥哥生前写的字条系遗嘱,将遗产赠与自己,自己便有权处置。夏莲则认为,自己和年幼的儿子是丈夫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该继承应得的财产。

法官查看王奎留下的字条发现,上面没有落款时间,没有注明年、月、日。合议庭由此认定,该字条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对于遗嘱的形式,民法典有具体要求。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海沧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奎生前自行书写的字条无落款时间,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王奎名下银行卡的钱、理财基金余额、车辆等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以上财产共计190万余元,其中50%属于夏莲的个人财产,其余50%属于遗产;遗产应由夏莲、幼子王某与王奎的父母四人共同继承,各分得遗产四分之一。

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夏莲母子拿回了属于自己的1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