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因抢救条件所限致患者死亡被判担责三成

2022-11-28 一患者在江苏泰州某民营医院治疗期间,突发意外死亡。家属认为,该患者死亡系医院工作人员因抢救不力、未及时转院等原因所致。涉事医院承认己方有过错,称因自身抢救条件、抢救水平的限制而未能够挽回该患者生命。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患者家属将该医院诉至法院。

近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38万余元。

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显示,今年3月4日,王某(化姓)不慎被重物砸伤右足背,到泰州某民营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其右足多处骨折、并有大面积皮肤软组织撕脱等。3月20日,王某同病房病友护工发现其瘫坐在马桶上,遂呼叫值班医生进行抢救,但没能挽回生命。经泰州市医学会鉴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家属认为,死亡原因系医院方工作人员草率治疗、抢救不力、未及时转院等原因所致,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1万余元。

涉事民营医院辩称,患者家属所述内容基本属实。该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更多的是客观因素所致,而非主观原因所致。当发现王某瘫坐在马桶上时,被告立即组织抢救,只是因为自身抢救条件、抢救水平的限制而没有能够挽回王某的生命。泰州医学会所述“相关检查不完善”,应当理解成是对医疗管理方面的意见,而非死亡原因方面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及比例的确定,应结合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结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王某至涉事医院治疗,经鉴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涉事医院对王某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认定,王某一方的损失合计129万余元,由涉事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