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张家慧打麻将”敲诈案一审判决详解
2022-12-28
12月28日上午10时,重庆万州区法院对易真武被指控敲诈勒索海南省原高院副院长张家慧及其丈夫刘远生一案进行宣判。法院一审判决易真武无罪。
12月28日上午,易真武一案在万州区法院宣判。宣判前,法院工作人员在法庭外维持秩序。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易真武偷录他人言行,并以向社会公布相要挟,迫使刘远生给付存在争议的劳务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易真武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自愿原则,既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作否定性评价。
本案中,公诉机关未能举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易真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指控易真武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因此,对易真武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底,易真武与哥哥易双全挂靠重庆市万州区荣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文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承接海南迪纳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斯公司,刘远生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在海南屯昌县投资修建的华君大酒店劳务工程,并进场施工。
同年8月,迪纳斯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广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华君大酒店建筑工程发包给广冶公司,广冶公司与荣文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将该建筑工程的劳务部分发包给荣文公司,约定劳务工程款为1907万余元。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易真武以实际施工面积增加等为由,要求增加劳务工程款,广冶公司及迪纳斯公司不予许可。
2015年6月18日,迪纳斯公司、广冶公司、荣文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广冶公司委托迪纳斯公司向荣文公司直接支付劳务工程款。施工过程中,易真武陆续对实际施工面积、误工费及设备租赁管理费、零星工程费、变更及增加工程量、加气砖改红砖差价、层面及雨棚贴瓦装饰工程等项目劳务工程款提出异议,要求增加劳务工程款,同刘远生多次磋商。
2016年4月19日,荣文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某委托易真武以荣文公司名义办理劳务工程款结算事宜,刘远生等人认可了易真武要求增加的部分劳务工程款,但对易真武主张增加的其余劳务工程款约225万元,易真武与刘远生协商后未达成一致。
2017年11月9日,易真武与易双全、刘远生等就华君大酒店劳务工程款结算问题协商后签订了结算协议,确定劳务工程款共计2260万元,包含合同约定的劳务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增加和变更工程量产生的劳务工程款、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等给荣文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残事故而产生的赔偿费用等,并约定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协议自广冶公司和荣文公司盖章后生效。
2018年1月,迪纳斯公司将结算协议确定的劳务工程款2260万元付清,刘远生随即将易真武的手机号码拉黑。
易真武以结算协议没有解决存在争议的劳务工程款225万元等为由多次联系刘远生未果,遂于同年4月8日将其之前偷录的刘远生及其前妻不当言行的音视频资料邮寄给刘远生前妻、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请张家慧将音视频资料及其增加劳务工程款的要求转达刘远生。
2018年4月12日,易真武在万州区找到刘远生,以将偷录的音视频资料上传至互联网相威胁,提出增加劳务工程款200余万元。
刘远生从张家慧处查看音视频资料后,与易真武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约定同年5月16日在万州区进行协商。
5月16日,易真武要求增加之前主张的劳务工程款225万元,扣除刘远生2017年7月支付的30万元后凑整给付200万元,刘远生表示同意。
同年5月30日,刘远生向易真武转账50万元,随即以易真武对其敲诈勒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易真武与刘远生两次就此事进行协商,6月14日,公安机关接到刘远生提供的线索后在万州区将易真武抓获。
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万州区法院认为,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审理查明的事实,该院予以确认。
针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和被害人刘远生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易真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及易真武及其辩护人辩称易真武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胁迫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万州区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首先,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足以认定易真武在本案中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但是,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易真武在本案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万州区法院认为,易真武与刘远生存在民事纠纷,易真武索取财物的数额始终在其民事纠纷主张的225万元范围内,未超过225万元劳务工程款的范围。
此外,刘远生和易真武的结算协议存在不完备之处,易真武认为协议未涵盖的争议项目属其他未尽事宜,其在结算协议履行完毕后继续向刘远生索要劳务工程款,主观上是基于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且本案在案的两份结算协议签章不齐全,故其主张并非完全不符合事实。
综上,万州区法院认为,易真武偷录他人言行,并以向社会公布相要挟,迫使刘远生给付存在争议的劳务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遇有纠纷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决,易真武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自愿原则,且手段卑劣,既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作否定性评价。
易真武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人民法院应严格遵循刑法的具体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进行审慎判断。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易真武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但要成立敲诈勒索罪,还须易真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公诉机关未能举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易真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指控易真武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易真武在本案中的行为亦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对易真武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及刘远生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易真武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易真武及其辩护人关于易真武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遂万州区法院依法判决易真武无罪。
对于万州区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结果,易真武及其辩护人表示认可,至于是否申请国家赔偿等事宜,他们表示以后再去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