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青岛中院对江秋莲诉刘暖曦案二审维持原判。据了解,法院认定刘鑫(后改名:刘暖曦)的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指出,刘鑫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判决显示,除一审判赔的69.6万元外,刘鑫还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
据媒体此前报道,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中国留学生江歌,被闺蜜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被告人陈世峰因犯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被日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18年10月,江秋莲在国内宣布以生命权纠纷起诉刘鑫。历经一审开庭,2022年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判决被告刘鑫赔偿原告江秋莲69.6万元。此后,刘鑫提出上诉。
该案二审于2022年2月16日开庭,刘鑫首次公开露面出庭,辩称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鑫的主要上诉理由包括五点,其中提到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审开庭时,刘鑫的代理人曾提出,锁门一说不成立。据判决书,经查,刘鑫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的电话录音显示,刘鑫在案发时锁门的事实准确。
今年11月,刘鑫对外接受采访再次自述案发经过,称跟陈世峰接触的过程中“没意识到陈世峰会动杀机。”对于自己是本案导火索的说法,刘鑫予以否认称,“怎么会是导火索呢?我和陈世峰没有发生过口角,我们微信交流也很平淡的,我更没有去激怒他,我压根就没有想过他会来伤害我。”相关言论引发争议。
据悉,二审法院对诸多争议予以了回应。法院认定,刘鑫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鑫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书提到,刘鑫在受到陈世峰纠缠滋扰恐吓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向江歌求助并被接纳而搬入江歌的公寓同住,产生与江歌共同面对陈世峰可能实施的不法侵害风险。在陈世峰侵扰行为不断加剧、危险逐步升级的情况下,特别是陈世峰实施恐吓行为后,刘鑫已意识到危险发生的紧迫性,但没有诚实地告知江歌相关情况及危险,没有及时提醒江歌注意防范和做好防御准备,失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害危险发生的机会。
判决书提到,刘鑫在已受到陈世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如能主动报警或同意而不是阻止江歌报警,就可以借助公权力救济而有效阻止陈世峰的侵害危险。在陈世峰持刀实施不法伤害的紧急情况下,刘鑫锁闭房门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公寓,失去进入公寓避免侵害发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机会。
法院认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于刘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刘鑫与江歌之间形成救助民事法律关系,江歌是施救者,刘鑫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刘鑫未对江歌尽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出的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秀美德的内在要求。一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刘鑫对江歌遇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再者,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鑫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谴责,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阐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极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发的纠纷更给各方增加了困扰和痛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
综上,刘鑫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青岛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