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银行窝案细节被披露

2023-04-17 2021年至2022年,本溪银行多人因涉嫌违纪违法被查处,其中包括该行原董事长马力、原行长宋佳镭、明山支行原行长张涛、平山支行原行长李季、金融部原总经理白琳等。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白琳案二审裁定书,披露了本溪银行窝案的部分细节。法院审理查明,白琳2019年至2020年担任本溪银行业务营销部总经理期间,受时任本溪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马力(另案处理)的指使,多次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8348万元。

此外,白琳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公司在贷款等业务方面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6.092万元。

最终,白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本溪银行窝案

2022年,本溪市纪委监委通报了涉及本溪银行的多起违法违纪案例,所涉上至行长,下至普通科员。

这些人包括本溪银行原董事长马力、原行长宋佳镭、明山支行原行长张涛、平山支行原行长李季、金融部原总经理白琳、不良资产清收管理中心清收一部科员郗百言、业务营销部原工作人员付艳。

其中,本溪银行原行长宋佳镭于2021年被查处,本溪纪委监委通报称,2017年3月至2021年2月,宋佳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相关企业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80余万元。宋佳镭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问题。2021年12月,宋佳镭被双开,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2年10月,本溪纪委监委通报了对本溪银行原董事长马力的查处情况。马力先后担任本溪银监分局局长、本溪银行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本溪市政府副秘书长等职。

本溪纪委监委通报称,马力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职工录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安排使用机关食堂经费冲抵走访接待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发放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此后的2022年11月,本溪银行金融部原总经理白琳一案被本溪纪委监委作为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进行通报。2019年至2020年,时任本溪银行业务营销部总经理的白琳,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某在银行承兑汇票续作、提前支付存单利息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取好处费50余万元,在企业经营等方面破坏营商环境。白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同年12月,本溪银行明山支行原行长张涛破坏经营环境等问题被作为典型案例通报。通报称,2009年至2016年,张涛利用职务之便,在审批发放贷款等方面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破坏营商环境。张涛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董事长指使下属违法放贷八千余万

2023年4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白琳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白琳因涉嫌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2年3月11日被留置,同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裁定书显示,白琳先后担任本溪银行业务营销部总经理、金融部总经理、本溪银行专家、建设支行党支部书记(代为履行行长职责三个月)。

本溪满族自治县法院一审查明,白琳于2019年至2021年担任本溪银行业务营销部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斗天经营的辽宁枫叶物流有限公司、赵晓亮经营的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多家公司在贷款等业务方面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王斗天、赵晓亮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6.092万元。其所收财物包括人民币、美元、金条、购物卡等。

此外,法院还审理查明,白琳于2019年至2020年担任本溪银行业务营销部总经理期间,受时任本溪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马力(另案处理)的指使,多次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8348万元。

上述贷款分三笔发放,向本溪万金北京宴有限公司发放1048万元;本溪桓仁漫谷度假小镇有限公司3000万元;本溪鸿岩矿业有限公司4300万元。

本溪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称,上述1048万元和3000万元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后,经银行提起诉讼后达成和解协议,两企业均以其抵押资产按评估价56%折抵顶,资产足值,能够覆盖本溪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全部费用,现等待入账。

而截至2022年12月6日,本溪鸿岩矿业有限公司贷款余额4300万元,贷款五级分类正常,自该笔贷款发放以来,该公司能够按时偿还利息,贷款存续期间未发生欠息行为,未形成不良贷款。

本溪满族自治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白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白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33692元、美元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本溪满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白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为,一审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存在错误;其从事工作只是贷款发放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对贷款最终发放没有决定性作用,一审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期过重。

本溪中院审理后认为,经查,在本案中,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由不同信贷环节的自然人参与,各参与人的行为都指向了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相互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各参与人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上诉人白琳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所在部门审核贷款存在违反国家贷款规定,仍然接受本溪银行董事长马力的授意和指使,安排或暗示相关工作人员制作虚假贷款材料,为贷款进一步通过审核起到了推动性作用。原判考虑本案为共同犯罪,上诉人白琳在发放贷款犯罪中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故认定其为从犯。原审法院已根据查明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对其依法减轻处罚,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

关于本溪银行其他人员如马力、宋佳镭、张涛等的案件审理情况,目前尚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不过,一份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决书显示,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本钢集团下属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经理庄某,请托时任本溪银行行长宋佳镭(已判刑),帮助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庄某为感谢宋佳镭,分三次给予宋佳镭人民币共计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