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易主前股东欠债务想不还,法院出手

2023-05-23 王某从他人手上转得一家公司,双方约定变更前债务由他人负责,未料该公司债务始终未了结,王某不得已垫资还清了债务。近日,王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前负责人阚某告上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阚某应当向王某支付24万余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



2021年9月,王某与阚某签订了一份《公司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王某出资16万元,阚某向王某转让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且双方着重约定目标公司转让变更前所涉债务由阚某承担。协议签订后,双方进行了交割,王某支付了全部转让款。目标公司于2022年2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2022年5月,王某接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定,得知目标公司与案外人存在19起诉讼纠纷,其中18件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债务总额达27万余元。王某随即要求阚某立即清偿其经营目标公司期间的相关债务。

2022年7月,王某收到北京互联网法院下达的限制消费令。因阚某未按约清偿相关债务致使王某经营受阻。之后王某为避免损失扩大,遂自行筹资清偿了相关债务。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阚某告上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湖泗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王某与阚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愿并且目标公司亦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在双方已就股权转让前后债务负担作出约定的情形下,阚某未按约定清偿目标公司债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认定阚某应当向王某支付24万余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

市场交易主体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市场交易才能有序开展。武汉市江夏区法院湖泗法庭聚焦人民法院主责主业,将优化营商环境各项目标任务贯穿审判全过程。以案释法,充分彰显法院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坚定决心,引导增强企业法治意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