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为儿买房却被“扫出家门”法院出手

2023-05-29

案情简介


家住甘肃的老张年岁渐老,为了能和在深圳工作的儿子小张和在成都工作的女儿共同居住,于2020年3月出售了老家甘肃的房产,为儿子小张在成都买了一套新房。 老张付了买房首期款32万余元,又向小张转账15万元,用于后续还贷。

2020年10月起,小张因择偶问题,父子俩意见不和,争吵不断,甚至报警处理纠纷。 小张数次更换门锁,让居住在新房的老张无法进门,最后只能在外租房。

2021年8月,老张诉至法院, 要求儿子小张返还买房款32万余元和还贷款1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房产的购买情况来看,原告作为父亲,基于亲缘关系出售在家乡的自有房产,在被告姐姐安家的城市为尚在深务工的被告购置房产, 隐含有未来与其共同生活的前提条件,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后双方因家事纠纷关系恶化,多次报警处理,被告亦数次更换门锁,导致原告无法在涉案房产内居住,故原告关于撤销赠与、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结合已查明购房款的资金来源, 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2万余元;

原告曾向被告赠与15万元,主要用于被告向银行获取涉案房产贷款的保证金及还贷,亦与涉案房产的购房款有关,故 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该笔款项。

综上,法院判决, 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赠与的买房款等合计47万余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普法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本案中, 父亲出售名下唯一住房,所得款项用于为子女在异地购房,隐含未来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前提条件, 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

基于亲缘关系的附义务赠与,受赠子女在获赠后应切实履行赡养义务,维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作为附义务赠与人,有权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及条件下诉请撤销赠与。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每个子女都应当怀揣着一颗尊重老人、敬爱老人的心,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让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成为能继承到的最好“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