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开庭
2023-06-14
6月13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龙某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一案。至此,外逃缅甸多年的“9.20”专案最后一名主犯终于接受了法律的审判。
2021年12月3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龙某锋涉黑案的其他39名同案犯作出判决:龙某某等12人涉黑案中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至1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张某华等27人涉黑案中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2年3月1日,吉安中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二审维持裁定。2022年2月,龙某锋在缅甸被缅甸政府抓获,后被移送给永新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锋1981年出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永新县混社会,与同案犯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3人、轻伤1人的严重后果,后因案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2007年6月,龙某锋刑满释放后,凭借其以前树立的社会恶名逐步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笼络至身边,不断扩大组织规模。
自2007年7月起,龙某锋开始在永新县城等地开设赌场抽水牟利,并以此豢养“马仔”,以龙某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该组织有成员40余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明,龙某锋处于组织的核心地位,拥有绝对的权威。
其后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先后实施了38起违法犯罪事实,涉及11项罪名,其中聚众斗殴2起、故意伤害2起、开设赌场16起、寻衅滋事5起、催收非法债务3起、窝藏2起、强迫交易1起、非法拘禁1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贩卖毒品1起,违法行为3起,致1人死亡、6人轻伤、9人轻微伤。
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树立了永新县的“江湖老大”地位,获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惧,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为保障该案庭审顺利进行,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该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被告人龙某锋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因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部分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旁听了本次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