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康林被执行死刑

2023-07-21 7月2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罪犯孙康林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21年9月2日,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孙康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孙康林上诉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孙康林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孙康林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案情回顾:

2021年春节期间,罪犯孙康林与王国仓(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密谋抢劫并购买了铁丝、手套等作案工具,在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等地伺机作案。后王国仓提议去大通县斜沟乡大业坝村被害人侯某某(殁年48岁,视力残疾)家借钱,但二人多次前往借钱均未果。同年2月26日二人商定抢劫侯某某并杀人灭口,但因侯某某不在家等原因而未能实施。3月1日晚,二人经电话联系确认侯某某在家后,又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及胶带,驾车到侯某某家,当日22时许,当侯某某躺在卧室炕上准备睡觉时,王国仓用双膝压住其背部,将其双手扭至后背,孙康林用胶带缠绕其口、鼻至颈部及双手腕部,逼其说出银行卡位置及密码,劫得侯某某2张银行卡和1部华为手机(价值992.05元)等物,后挟持其前往银行ATM机取款,但因银行卡被注销、密码错误未成,二人遂决定将侯某某抛入黄河。途中,王国仓用车上的铁钳等物品多次击打侯某某,侯某某被迫告知家中还有1张银行卡且卡内有钱,二人又驱车于次日凌晨2时许返回侯某某家,拿走侯某某所说的银行卡、现金1050元等物品,并由孙康林通过大通县一银行ATM机分3次从银行卡中取款共10500元。5时许,当车行至贵德县尕让乡阿什贡黄河大桥上时,二人将侯某某抛入黄河,致侯某某溺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