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发悬赏公告:执行标的超2亿元
2023-09-07
9月6日晚,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因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知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表示将按照提供财产线索的执行到位金额15%支付悬赏金。据悉,这起案件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利息。
此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四中院作出的(2019)京04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
被告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余额2亿元,并支付贷款期内欠付的利息1244444.44元及相应的罚息和复利;
被告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348718.77元;
被告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补足质押的应收账款本金125万元;
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知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本判决前两项确定的被告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知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北京四中院表示,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现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特发布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一: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智路155号2层211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309室。
被执行人二: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503。
被执行人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八号办公楼1825室。
被执行人四:北京知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1号楼第9层C901。
悬赏条件:按照提供财产线索的执行到位金额的15%支付悬赏金。悬赏金含税(需举报人提供相关完税发票领取悬赏金,自担奖金税费)。
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的情形: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财产线索提供者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或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悬赏联系人孙法官,联系方式010-89082530。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三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北京四中院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