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刑责调至12岁,侵害英烈名誉治罪

2021-03-01

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恶性伤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件偶有发生,但类似案件中的肇事者因未达到一定年龄而免于刑责,有些人甚至没有任何惩戒,以至于不少人吐槽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了“未成年罪犯”保护法,是否应当降低刑责年龄引起广泛热议。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做出了调整,负刑事责任年龄调至12岁。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只有将法网织得更密,惩戒肇事者,才能更好的预防与警示。

 


3月1日同时生效的还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前段时间在网上发布贬损、嘲讽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仇某明(网名“辣笔小球”),此前已被南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月1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称,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来源:国媒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