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里包含了“金能量”,有81种矿元素,喝了还能改善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如此虚假宣传,让众多消费者不幸“中招”。
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发布了2020年十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涉及虚假宣传,销售伪劣食品欺诈消费者的案例。
根据公布的案情细节,2017年3月开始,谢某等人从美国进口大盐湖水粉末状原料,并购置机器等装备,在王某等人帮助下自行勾兑、灌装后,通过一家名叫强盛生物的公司进行对外销售。
在销售过程中,他们宣称大盐湖水饮品为“金能量”,含有81种矿物元素,口服“金能量”能改善高血压、心脏病等各种疾病症状,外用“金能量”能改善湿疹、皮肤瘙痒等各种症状,共计取得销售收入近2337万元。
然而,经检验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大盐湖水的成分具有其宣称的功效。该产品中主要成分镁可以从日常饮食中正常摄取,非镁缺乏者不需额外补充,相反,长期或高浓度服用该产品会导致电解质紊乱,产生腹泻等肠胃道疾病,甚至对心脏产生不良影响。
据悉,案涉“金能量”大盐湖水产品销售到全国二十几个省市,涉及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认为,谢某、郭某等虚假宣传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总价款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谢某、郭某等人在制作的产品说明书上虚假宣传治病效果,强盛生物公司利用其销售保健品的网络对案涉产品以传销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判令谢某、郭某、强盛生物公司等按照销售额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近7011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是目前为止全国范围内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最高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件。
长期以来,消费者主要通过单独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金。但是,有些不法商家销售伪劣产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因产品价值不高,消费者诉讼意愿低,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
无疑,此案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以销售额为基数,判令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不仅有力惩处了不法经营行为,也减轻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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