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海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王勇受贿一案。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勇利用担任海南省澄迈县委书记,海南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三亚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047.2259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据悉,王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0年7月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于2021年1月被双开。
经查,王勇丧失党的理想信念宗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违规推动填海项目并造成严重后果;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上安排他人装样子、搞表演;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转业安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家风不正,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影响帮助家人承揽保险业务,搞权色交易;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恣意妄为,把手中权力当作交易的工具,在规划调整、承揽项目、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通报称,王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勇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海南省第七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资料显示,王勇生于1957年2月,山东阳谷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政工师,曾任海南省机械工业局(总公司)副局长(副总经理),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助理巡视员,海南省澄迈县委书记(副厅级),海南省交通厅厅长,三亚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海南省委统战部部长等职。2016年起,王勇任海南省政协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