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原行长王雪峰被控受贿2千余万

2021-05-18

5月18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雪峰受贿一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雪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雪峰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信托贷款业务、贷款审批发放、办公楼出售、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43万余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雪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雪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共计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据悉,王雪峰于2020年8月被查,于2021年1月末被双开。

 

经查,王雪峰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违规收受贷款客户礼金,违规借用贷款客户车辆;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参加贷款审议会议并作引导性发言,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商业秘密;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在办公楼购置装修、贷款审批和发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王雪峰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原则丧失,纪法意识淡薄,长期利用组织赋予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亲”“清”不分,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甘于被“围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雪峰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王雪峰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东营市监委将王雪峰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