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厅官李玉君充当保护伞被判刑

2024-01-30

1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李玉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玉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依法追缴李玉君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玉君,男,汉族,1963年3月生,北京市人,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中央党校社会学专业),高级政工师。曾先后担任北京市通县县委办副主任,通州区牛堡屯镇党委书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通州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


2022年11月3日,李玉君官宣被查。


2023年9月19日,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李玉君被双开。


经查,李玉君落实中央关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问题整改部署搞变通,充当违法建设者的保护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借用管理服务对象房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2023年10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原委员李玉君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玉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玉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