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犬只追逐致人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需承担责任

2024-03-11 3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六场,主题是“如我在诉 办好民生案件”。

《报告》专门提到了依法审理“宠物伤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养犬需求从“看家护院”的功能型向“日常陪伴”的情感型转变,居民养犬日益增多,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陈宜芳谈到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时称,刘某饲养了一只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7岁的徐某跟随祖母在小区内玩耍,逗犬时,突然被抓伤面部,请求刘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民法典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人认为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但是饲养危险动物是严格责任,因此法院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徐某逗犬有过错,依法也不能减轻刘某的责任,判决刘某赔偿损失3万余元。本案明确,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引导动物饲养人、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陈宜芳介绍,该案收录在今年春节前夕最高法院发布的6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该批案例中,对于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明确饲养人、管理人也需对此种“无接触式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发布和相关解读引导群众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推动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努力引导形成“养犬有规矩,致损需担责”法治认知,促推培养良好生活风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关注全国法院动物致损案件在未来周期内的数据变化,针对新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经司法实践和社会舆论检验的合理规则,吸收到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