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卖房炒股巨亏能否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4-05-16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144万元售房款用于炒股,两个月内便亏损71万余元。妻子曹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北京三中院消息,两审法院先后认定丈夫范先生的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均判决支持妻子曹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4年,范先生和曹女士登记结婚。2020年12月,范先生将婚后所购买的一处商品房出售,后购房人将房屋尾款陆续打入范先生的银行账户。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2021年3月、4月,范先生分两笔向股票账户转账144万元用于炒股,但是投资不顺。到2021年5月底,范先生共计亏损了71万余元,最终只从股票账户转出了73万元。


2021年7月,曹女士起诉要求离婚,一审被驳回后,曹女士又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据曹女士提交的一份婚内协议显示,夫妻双方曾约定,房产首付为女方家所付,虽然房子为婚后所购,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还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三分之一。对这份协议的由来,范先生表示,是在胁迫下作出,但没有提交证据。夫妻双方的聊天记录则显示,范先生长期不顾妻子反对炒股,且炒股没有经过曹女士同意。对此,范先生称,炒股是正常投资,为的是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范先生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房款,且不顾曹女士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女士对夫妻财产的平等支配权。法院最终支持了曹女士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


三中院还在二审判决中认定,双方婚内签订的房产协议合法有效。在扣除贷款后,对剩余售房款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由曹女士占有三分之二份额,由范先生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据此,范先生应再归还妻子88万余元。对范先生称部分房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支付房屋租金、抚养女儿及日常消费支出应予扣除的辩解意见,因本案系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双方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法院认为,不宜在本案中对双方除涉案售房款以外的其他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可在离婚诉讼中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