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榆次法院一案两判引争议

2024-06-03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因为一案两判引发社会热议。



案情回顾:2019年9月15日晚,郝某与朋友陈某在饭店吃饭过程中,陈某酒后对郝某突然发起攻击,陈某用酒瓶砸向郝某的右眼,郝某眼睛顿时血流如注,皮肉分离,眼珠子也掉出来了,有人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处置,陈某负案逃逸。郝某被送往晋中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因为伤情严重,医院建议转院,郝某被转至山西省眼科医院,还是因为伤情严重,郝某又被转院北京。陈某迫于警方通缉的压力投案自首,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陈某羁押期间,家属积极活动,主动提出赔偿,希望获得谅解,郝某念及昔日朋友情谊,同意调解,在朋友与陈某家属的参与下,郝某与陈某家属达成协议,约定由陈某赔偿郝某各种费用共计160万元,郝某给陈某出具谅解书。


陈某预付郝某赔偿金50万元,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据此作出了从轻处罚建议,榆次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认定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大幅度从轻的刑事判决。


2023年2月陈某刑满后,突然翻脸,向榆次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原赔偿协议无效并退还已支付的赔偿款,办案法官认为其起诉违反程序,陈某主动撤诉。


郝某说,2023年5月陈某提起第二次民事诉讼,承办法官张为民,该法官罔顾事实,违法作出了(2023)晋0702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刑事赔偿协议书无效,形成了枉法裁判的结果。



首都反腐败法治平台国媒网权益法律研究院的法律专家认为:上述案件中,陈某与郝某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情形,应当认定和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陈某与郝某签订和解协议书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刑事案件量刑时获得轻判,事实上正因为郝某在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原审法院(榆次法院)正是采信这个刑事谅解书才对陈某予以轻判,陈某获取郝某刑事谅解书的目的已经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陈某应该遵守约定。


《民法典》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保持诚信并恪守承诺。由于刑事和解协议属于民法上的一种合同,因此,协议各方当事人应该遵守民法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郝某反映,陈某之所以在第一次提起民事诉讼被榆次法院驳回的前提下,再次提起诉讼并成功立案,不知这里头有什么猫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