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建厅原厅长张鹏一审获刑11年
2024-09-05
9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张鹏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被告人张鹏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5月,被告人张鹏利用担任贵州省建设厅副厅长,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在承接工程项目、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42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鹏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认罚,受贿赃款已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