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替父追债被控寻衅滋事案”当事人林树明和林树敏透露,两人已分别收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法院于10月29日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岫岩县法院决定赔偿林树明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8万余元,决定赔偿林树敏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6.8万余元。此前,岫岩县法院已到两人家中以口头方式赔礼道歉,并到所在村委会进行通报,在侵权范围内为两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据媒体此前报道,岫岩县汤沟镇老爷庙村村民林忠衡的四个子女——大女儿林淑清、二儿子林树明(今年70岁)、三儿子林树敏(今年64岁)和小女儿林影,在替父追债的过程中被控犯有虚假诉讼罪和寻衅滋事罪。经过多年刑事诉讼,林家四兄妹最终被岫岩县法院认定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岫岩县检察院也转而认为警方认定林树明和林树敏犯有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林树明和林树敏不起诉。
在此过程中,岫岩县法院曾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判决,认定林树明和林树敏在追债过程中实施了威胁、恐吓、砸玻璃、拉羊等行为,两人被岫岩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3年半;林树敏的儿子林振忠(另案处理)因参与上述行为,被岫岩县法院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
今年6月28日,岫岩县检察院分别对林树明、林树敏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岫岩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害人刘某邦、陈某祥、刘某良等人分别曾向林忠衡(已死亡)借款并根据林忠衡的要求支付高额利息,在林忠衡生病后,被不起诉人林树明、林树敏等人在向上述被害人追债过程中有寻衅滋事、诈骗的犯罪事实。本案发回重审后经补充侦查,该院仍然认为岫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树明和林树敏不起诉。
岫岩县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查明,林树明被羁押天数为1095天;林树敏被羁押天数为1278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62.44元计算,林树明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应为506371.80元;林树敏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应为590998.32元。
关于赔偿请求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林树明、林树敏分别被羁押长达3年、3年6个月,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赔偿请求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0%。
关于赔偿请求人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该院已到赔偿请求人所在村委会及其原工作单位进行了通报,从而在侵权范围内为林树明、林树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综上,经岫岩县法院国家赔偿小组讨论决定:赔偿林树明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063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1911.54元,合计658283.34元;赔偿林树敏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90998.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7299.50元,合计768297.82元。
此前,因林淑清和林影分别被羁押258天、261天,岫岩县检察院于2023年11月决定分别赔偿林淑清和林影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5.2万元、15.4万元。
此外,2023年11月,林振忠委托律师向鞍山市中院申诉。2024年7月29日,鞍山市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该院经审查认为,林振忠提出原审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成立。经该院刑事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应予再审。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24年10月11日,鞍山市中级法院再审开庭审理了林振忠被控寻衅滋事一案,目前尚未宣判。庭审中,鞍山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