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医疗器械公司责任人行贿获刑并处罚金
2024-11-26
近日,青海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下称“城东法院”)审结一起医疗行贿案件,以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两名被告人作为单位负责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城东法院介绍,2003年12月,吴某某注册登记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医疗器械,吴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2009年至2021年期间,该公司分别向青海省某医院部分科室销售吻合器及微型骨板、螺钉,并向相关负责人行贿共计人民币989万余元。其中,2011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担任该公司业务员的黄某某负责核算相关医院医疗器械使用数量,并向相关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42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好处费,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该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予惩处。
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综合评判其主观罪过、客观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判决。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庭审中,法庭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调查、质证认证、法庭辩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在充分听取控辩意见和被告单位、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依法宣判。宣判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