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因收益分成谈崩跳槽,原公司诉赔500万被法院驳回

2022-06-10 女主播刘某因健康问题休假停播,期间公司与她重谈分成比例未能达成一致,她转投其他平台直播,“老东家”向其起诉索赔500万元。6月10日,据南京市中级法院消息,该起涉及合同纠纷案近日经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了某文化公司要求女主播刘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目前相关法律文书已生效。

刘某长相甜美,口齿伶俐,2019年3月被某文化公司看中,双方签订《艺人签约协议》,约定刘某以某文化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作为其所有网络直播的独家、唯一平台,双方分成比例为五五分成,文化公司需为刘某提供住处及直播设备等。协议签订后,刘某在该公司指定的斗鱼平台进行网络直播。4个多月后,刘某因皮肤出现不适,向文化公司请假,公司准假一个月;休假届满后的8月份,刘某因急性结膜炎再次向公司请假,公司批准其继续休养。

刘某休假期间,某文化公司对运营团队进行了调整,并提出调整与刘某的分成比例,同时基于成本考虑要收回所租房屋及直播设备,后安排工作人员与刘某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2019年9月10日,刘某从文化公司提供的房子内搬出,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三个月后,刘某在抖音平台开始直播,并获取收益。某文化公司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违约金500万元。

法院认为,基于直播行业的特殊性,网络主播的身体状况对直播能否正常进行尤为关键。刘某在身体因病不能适应直播的情况下,履行了正常的请休假手续,文化公司也予以批准,刘某并非擅自停播。双方并未就分成比例调整、不再提供房屋和直播设备等事宜协商一致,直至2019年9月10日《艺人签约协议》解除,刘某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解除后,刘某不再负有在文化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直播的合同义务,其在合同解除三个月后的2019年12月开始在抖音平台上进行直播,并不构成违约。

南京中院民二庭法官董岩松表示,本案中,某文化公司对刘某的个人形象和知名度的提升有一定的帮助,但刘某作为“网红”,也因其产生的流量给文化公司带来可观经济效益,双方在网络直播业态中共生发展,双方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本案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停播的实际原因等,对于网络主播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进行了认定,对于规范“签约公司”和所属“网红”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护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以及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均具有积极意义。